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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通知

2016年10月13日 00:00

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通知

各系: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通知》(闽教学〔2016〕41号),为了更好的完成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选推荐的相关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2015--2016学年两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均应在学生所在专业前10%,优秀学生干部可放宽到20%;

6、完成学费缴交,未完成学费缴交又没提出困难申请并办理缓交手续的不得参评。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2015-2016学年两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均应在学生所在专业前15%,优秀学生干部可放宽到20%;

7、完成学费缴交,未完成学费缴交又没提出困难申请并办理缓交手续的不得参评。在一学期内迟4次或者旷课2节及以上,被学院通报批评或处分的不得参评。

二、评审程序

1、参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

2、各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者进行评议,依据分配名额提出初步人选;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组织对各系报送的人选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审定后,在学院内公示5天。

四、有关要求:

1、各系请于10月9日前把初步人选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2、各系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坚持评审原则,严格评审程序。通过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全院学生中倡导争优争先的良好氛围。

PG电子平台学生工作处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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