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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2017-05-1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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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为认真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院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教育在校学生。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

(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认定工作组。各系成立以系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系学

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学院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为一般困难资助对象:

(1)家庭所在地普遍收入较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者;

(2)家庭遭受意外变故、生活困难,因父母(监护人)失业,疾病、多子女升学或其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开支非常困难者;

(3)家庭经济缺乏依靠,生活水平较低,因父母年事已高以致缺少劳动力或父母离异造成生活困难者;

(4)其他符合国家、省贫困生规定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为特别困难资助对象: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8)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各系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确定认定标准,并将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分别获得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补助和特别困难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一般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5%和5%评定,如果各系认定人数超出比例,各系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备,经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后可以进行认定工作。

五、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

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需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三)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文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五)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六)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核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提出质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八)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及时做出调整。各系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诚信档案,对学生进行跟踪教育。对违反诚信行为的学生将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放入个人档案。

附件:1.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

号码

政治

面貌

入学前

户口

□城镇 □农村

家庭

人口数

毕业

学院

个人

特长

孤 残

□是□否

单 亲

□是□否

烈士子女

□是□否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

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签章

学生本人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民政部门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附件2

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家庭人均

年收入

学 院

专 业

年 级

在校联系电话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学生签字: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民主评议

推荐档次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陈述理由

应参加民主评议人数: 人,实际参加民主评议人数: 人。经民主评议,意见如下: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B.家庭经济困难 □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认定决定

院(系)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负责人签字:

(加盖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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