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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平台科研成果奖励暂行规定(修订)
作者:科研处 点击数: 时间:2019-04-23 16:26

PG电子平台科研成果奖励暂行规定(修订)

 

为了鼓励我院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和学术创新活动,提升我院科研整体水平,保证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院发展,制定本奖励规定。

 

第一章  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奖励对象为PG电子平台在职的教职员工。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科研成果”指经学院认定的科研范围的项目和科研成果获奖类项目。

第三条  本奖励办法所指“论文”,系指我院教职员工公开发表于正式报、期刊的学术论文,并且是论文署名作者前三位内的作者,同时又标识或注明作者单位“PG电子平台”;我院作者为论文的通讯作者,不受署名前三位限制;论文作者单位没有标识或注明“PG电子平台”不属于本规定奖励的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出版的著作”是指具有国家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及核准号的出版物。正式出版的教材不在本规定奖励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发明专利”是指专利成果的发明单位或发明人署名PG电子平台。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科研成果获奖类项目”其获奖者必须是我院人员为第一、第二获奖人。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科研竞赛活动”系指我院师生参加的各类发明、设计、创作等竞赛,同时又标识或注明作者单位“PG电子平台”。

 

第二章   奖励金标准

 

第八条 科研课题项目奖

1.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重大专项科技攻关计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国家级项目的立项资助主课题,每项配套奖励30000元;立项资助子课题每项配套奖励10000元;本级自筹主课题每项配套奖励6000元;自筹子课题每项配套奖励3000元。

2.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等省部级立项资助的主课题项目,每项配套奖励10000元;本级项目立项资助子课题每项配套奖励5000元;福建省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基金课题项目(青年博士为对象),每项配套奖励5000元;本级自筹主课题每项配套奖励3000元;自筹子课题每项配套奖励1500元。

3.泉州市科技局、泉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泉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等市厅级资金资助课题项目,每项配套奖励1000元;市厅级的自筹科研课题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00元。

4.上述除外的政府部门资助课题项目,每项配套奖励300元。

5.其他非政府部门资金资助课题项目含横向课题项目,每项给予200配套奖励。

6.各类科研课题项目需在项目完成后方可领取相关奖励,申报“自筹”的市、厅级以下课题不奖励。

第九条  论文奖

1.发表在一类学术刊物(T类)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0元。

2.发表在二类学术刊物(A类)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

3.发表在三类学术刊物(B类)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4.发表在四类学术刊物(D类)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5.发表五类学术刊物(E类)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以上所发表学术论文的作者,其单位必须署名“PG电子平台”,否则不予奖励。

第十条  著作奖

1.正式出版的学术性专著,10万字至15万字每部奖励3000元;15万字以上(含15万字)至20万字的,每部奖励6000元;20万字以上(含20万字)至25万字的,每部奖励9000元;25万字以上(含25万字)的,每部奖励12000元。

2.正式出版的以实务性为主要内容的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10万字至15万字的,每部奖励2000元;15万字以上(含15万字)至20万字的,每部奖励400020万字以上(含20万字)至25万字的,每部奖励6000元;25万字以上(含25万字)的,每部奖励8000元。

3.正式出版的以知识性、资料性为主要内容的著作,10万字至15万字的,每部奖励1000元;15万字以上(含15万字)至20万字的,每部奖励2000元;20万字以上(含20万字)的,每部奖励3000元。

4.以上所发表学术性专著的作者,需提交学院认定的出版专著审批表,否则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类论文奖

1.获国家、省部级的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新产品奖、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奖和市厅级的科技与社科奖,按其奖项获奖的奖金以11配套奖励。

2.获中国科协、中国社会科学界和国家自然基金的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每篇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500元;

3.获省、部级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每篇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800元。

4.获市、厅级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每篇分别奖励800元、500元、200元。

5.获全国一级专业学会优秀论文一、二等奖每篇分别奖励500元、300元;获全国二级专业学会或省级专业学会优秀论文一、二等奖每篇分别奖励300元、200元。

6.国家、省、市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通过了课题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评审鉴定,每项课题成果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第十二条 专利、版权、技术转让奖

1.发明专利,专利权属于学院的,每项奖励3000元;凡专利权属于个人且为第一专利人,但个人单位名称署“PG电子平台”的,每项奖励2000元;

2.实用型专利,专利权属于学院的,每项奖励2000元;凡专利权属于个人且为第一专利人,但个人单位名称署“PG电子平台”,每项奖励1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属于学院的,每项奖励1500元;凡专利权属于个人且为第一专利人,但个人单位名称署“PG电子平台”,每项奖励600元。

4.版权登记,版权属于学院的,每项奖励500元;凡版权属于个人且为第一版权人,但个人单位名称署“PG电子平台”,每项计100元。

——以上所述的专利权或技术转化为产品所获得经济利益,其利益分配参照《PG电子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4.专利、版权的单位不署“PG电子平台”不在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学术交流与科研竞赛活动奖

1.由院组织的全院性的学术报告,主讲者为教授、副教授分别获500元、400元的酬金。

2.科研竞赛活动奖

由学院组织或推荐的教师或学生参加下表中各类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奖的,根据获奖的级别和类别对教师或指导教师进行奖励(获奖者需提交上级的相关通知或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由学院认定的指导教师资格或参赛审批表)。

奖励等级和标准如下表:

 

类别

获奖级别

奖励标准(元)

教师参赛奖

学生参赛指导教师奖

团队

个人

第一类(由国家各部委主办的全国性的各类竞赛、比赛)

一等奖

2000

4000

2000

二等奖

1600

3000

1600

三等奖

1000

2000

1000

第二类(由全国行业协会或教指委主办的全国性的各类竞赛、比赛)

一等奖

1000

2000

1000

二等奖

800

1500

800

三等奖

500

1000

500

第三类(由省委、省政府主办的各类竞赛、比赛)

一等奖

500

1000

500

二等奖

300

800

400

三等奖

200

500

300

第四类(由市委、市政府或省直单位、全国行业协会各分会、省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各类竞赛、比赛)

一等奖

300

500

400

二等奖

200

400

300

三等奖

100

300

200

第五类(由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或县委、县政府主办的各类竞赛、比赛)

一等奖

200

300

200

二等奖

100

200

100

三等奖

50

100

50

备注:同一竞赛项目重复获奖的,不重复奖励,只选取其中最高级别的一项予以奖励;获得特等奖称号的,参照一等奖标准给予奖励,获得最佳十佳”“百佳等系列称号的,参照二等奖标准给予奖励;本表未列出的其他类别竞赛的奖励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三章 成果受理、奖励金分配与处罚

 

第十四条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按年度进行统计,于每年515日开始申报,615日为申报截止日。凡超过时限,应说明延期申报的正当理由,并获批准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凡符合获奖条件者必须向本系部、处室和学院科研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申报的材料:

1.科研成果的原件、复印件;

2.科研成果或课题项目的层级原件;

3.其他证明科研成果的文件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多人合作并且全体成员为本校的,其奖金比例由科研成果负责人根据贡献情况自行分配。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完成者中有院外者,其奖励金比例按:

1)成果作者为2人按第一作者获总奖励金的60%,第二作者获总奖金40%

2)成果作者为3人,第一、二、三作者分别获奖励金的50%30%20%

3)成果作者为4人,第一、二、三、四作者分别获奖励金的50%25%15%10%

4)成果作者为5人,第一、二、三、四、五作者分别获奖励金的45%25%15%10%5%

5)成果作者为通讯作者获得相对应项目奖励金30%的奖励。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层级有争议的,学院送国家相应的权威机构鉴定,其成果层级以国家政府权威机构最终鉴定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第二章的第八条中的科研课题项目成果,除不可抗拒力外,对出现以下事实情况的予以扣除相对应的岗位津贴:

1.市、厅级以上立项课题成果经验收、鉴定不合格,扣除项目主持人岗位津贴金2000元。

2.市、厅级以上立项课题成果没有完成课题必须完成的研究内容,扣除项目主持人岗位津贴金1500元。

3.市、厅级立项课题成果没有完成课题必须完成的研究内容,或验收、鉴定不合格,扣除项目主持人岗位津贴金1000元。

4.学院立项课题,在常规管理中被撤消,或没有完成课题必须完成的研究内容,或课题成果经验收、鉴定不合格,扣除项目主持人岗位津贴金500元。

第二十条  科研成果获奖者在其研究活动的过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对其除追回资助和配套的全部资金、奖励金、取消其获奖资格外,并按对应项目扣除项目主持人或作者奖励性绩效工资:

1.项目奖励金在100000元至5000元的扣除项目主持人或作者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2.项目奖励金在5000元以下至3000元的扣除项目主持人或作者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3.项目奖励金在3000元以下至1000元的扣除项目主持人或作者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项目奖励金在1000元以下的扣除项目主持人或作者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除上述外,凡在科研活动过程中学术不端行为成为事实的,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1000元至3000元。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11日起实施。凡与本规定冲突的文件,以本规定为准,原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PG电子平台学术期刊及论文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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