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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科研处 点击数: 时间:2020-05-25 09:41

 

 

 

 

 

 

 

 

泉社科规办〔20184

 

泉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修订《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党务(群)工作部,各县(市、区)社科联,各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各社科研究机构,市属各社科社团:

经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188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188月修订)

 

 

           泉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830

附件

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8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提高市社科规划项目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市社科规划项目推动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功能,参照《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156月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旨在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重点支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进行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及富有地方特色的优长学科建设。

第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并接受其他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委托开展课题研究的专门工作经费。

市财政将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着市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年增加投入。

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预算、财务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注重科学管理,倡导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同行评审、平等竞争、择优支持、严格验收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方针原则的政策措施,对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二)制定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市社科规划项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三)审批市社科规划项目年度课题指南和年度规划项目,授权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后期资助项目和委托项目;

(四)制定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依托在市社科联。)作为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市社科规划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决定,向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报告市社科规划管理年度工作;

(二)执行和落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制定和实施市社科规划项目年度选题规划;

(三)受理市社科规划项目申请,组织立项评审;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市社科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五)监督市社科规划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六)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

(七)承办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八)承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各项工作;

(九)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有关高等学校、党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文博研究机构、社科社团,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市社科规划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

(二)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

(三)提供市社科规划项目实施的条件;

(四)跟踪管理市社科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市社科规划办对市社科规划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承办市社科规划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分学科设立评审组,由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组成。来自学术科研一线的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职称、来自党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应具有副处级以上(含)行政职务,实行动态管理。学科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对制定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提出建议;

(二)评审市社科规划项目,提出市社科规划项目年度资助课题建议;

(三)对市社科规划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对立项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评价。

第三章 项目与规划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设立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社团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委托项目、合作项目等项目类别。

市社科规划项目类别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不同类别项目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一)重大项目主要资助对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及时开展调研,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应用对策研究;

(二)重点项目主要资助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全局性、战略性探索的现实问题研究,以及对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起关键性作用的重要理论问题研究;

(三)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四)青年项目资助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单列评审;

(五)社团项目资助培养社科类社团中的研究人才,单列评审;

(六)后期资助项目包括重点和一般项目。强调问题导向,资助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等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中有理论高度、有实践价值并且已经产生一定效用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

(七)委托项目资助因应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实务部门实践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要课题研究;

(八)合作项目不单列类别申报,从申报其他类别项目初评入围但未获资助的课题中选取,经市社科规划办、课题申报人、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确定。围绕我市现代化建设中重要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需要,鼓励相关部门、高校、社团等开展专题研究,专题研究合作项目数量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纳入市社科规划项目后,所需经费由合作单位负责。

申报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可以根据评审的具体情况转评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申报重点项目的不能转评为重大项目,申报一般项目的不能转评为重大或重点项目。

第十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每年以课题指南的形式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课题指南的编制,应广泛征求社科界、党政实务部门的意见,以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注重应用对策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

第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形式为调研报告、论文、专著等。课题完成时限,论文、调研报告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年。

委托项目的成果形式、完成时间,以委托单位的要求为准。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集中申报、评审,每年一次。其中委托项目根据委托单位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硕士以上(含)学位,不具备该条件的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四)所承担的国家、省、市社科研究规划项目(含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已完成(不含委托课题);所申报(承担)的国家、省、市社科研究规划项目被处罚期限已满;

(五)重大项目、委托项目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博士学位;

(六)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七)社团项目的申请人,必须是我市市属社科社团的成员。

第十四条 鼓励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选题建议,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已获得市(厅)级以上(含)社科项目资助立项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当年只能申请1个课题(不含委托课题)。已作为项目申请人的,最多只能再参与1个课题的申报。

第十六条 课题参加者必须实际参与课题研究,当年最多只能参与2个课题的申报(不含委托课题)。

青年课题的参与者年龄均不得超过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及时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按要求进行初审,并将申报材料汇总提交市社科规划办。

第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办在申报截止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对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已经受理的市社科规划项目申请,先组织学科评审组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学科评审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一单位最多只能一名专家入选同一评审组。专家如有申报本批次课题,不得参与课题评审。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时,应当坚持保密、回避原则,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学科评审组专家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并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市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在公示期满日之前,获当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立项(含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的负责人,不予资助立项当年市社科规划项目。

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确认相应申请人(项目)的资格后,市社科规划办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予以立项的,市社科规划办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后期资助项目申报的条件:

(一)研究成果获市级以上(含)单位采纳;

(二)研究成果获市级“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和省级以上(含)领导肯定性批示;

(三)研究成果由市社科规划办以《社科要报》等形式上报,并获市级以上(含)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经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市社科规划办审批确定为后期资助项目。

第二十四条 委托项目立项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委托意向,市社科规划办研究同意后向委托单位出具受理函;

(二)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委托单位的调研需求,发布专项申报公告组织社科工作者进行申报;

(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一般单个项目应不少于3个符合条件的竞投课题组,委托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同行专家评审(至少3名,其中委托单位相关负责人1名),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候选课题组建议(一般得分前3名且平均得分不低于70分的作为建议对象);

(四)委托单位参考专家评审情况结合实际选定课题组,并签署意见反馈市社科规划办,由市社科规划办予以公告;

(五)课题负责人、负责人所在单位、委托单位、市社科规划办共同签定委托项目立项协议书,明确各方职责。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注重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期限以立项通知要求为准。课题负责人必须按照市社科规划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委托课题负责人必须按立项协议书要求,保持与委托单位的密切沟通。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负责人所在单位、委托单位(合作单位)、市社科规划办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课题中期管理。

(一)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单位的要求做好课题自我管理,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开展研究;

(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

(三)委托(合作)项目中,委托单位(合作单位)要安排专人加强与课题组的沟通联系,为课题组的实地调研提供便利;

(四)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可根据工作需要,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开展项目抽查、中期汇报等工作,组织交流项目管理经验。

第二十八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报市社科规划办批准:

(一)改变项目名称的;

(二)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三)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的;

(四)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的;

(六)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的;

(七)延期的(研究成果为调研报告和论文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专著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八)终止项目研究的;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或者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和项目批准号,作为申请结项的条件之一。

委托课题还应当注明委托单位以及课题负责人姓名。

第三十条 自项目研究期限满10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结项审批书》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原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课题最终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

(二)在取得CN刊号的学术性期刊、报刊上发表;

(三)在《泉州学林》上发表;

(四)被县(处)级以上(含)党政决策部门采纳应用;

(五)被市社科规划办摘报送党政部门、领导,且获市级以上(含)领导肯定性签批的;

(六)委托课题研究成果得到委托单位认可;

(七)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不宜出版、发表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可申请结项。

第三十一条  最终研究成果鉴定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实施。成果鉴定程序:

(一)市社科规划办将《结项审批书》、最终成果与《课题申请书》进行对照审查,将最终成果、《结项审批书》、《课题申请书》和《泉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通讯鉴定表》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二)通讯鉴定一般采取匿名的方式。鉴定专家至少2人,人选由市社科规划办从学科评审组中选取,原则上应由研究专长与课题研究内容一致的同行专家担任;

(三)市社科规划办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根据鉴定平均得分确定成果等级,85分及以上为一级,75-85分(含75分)为二级,60-75分(含60分)为三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于鉴定,直接办理结项手续:

(一)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由委托单位或责任单位出具证明,市社科规划办依据委托单位或责任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结项手续;

(二)研究成果符合第三十条第五款的,市社科规划办依据相应的签批材料办理结项手续;

(三)后期资助项目。凭成果被采用的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办理结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办应及时将成果鉴定结果通知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鉴定通过的,发给结项证书;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3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或修改期满没有重新提交结项材料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课题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委托(合作)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取得的相应评价应及时通报市社科规划办。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应及时摘报市社科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和推介。

市社科规划办应当将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项目研究成果及时摘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三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市社科规划办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市社科规划办应定期开展在研项目检查清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信誉档案,凡被撤销项目的相关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追回已资助课题经费。

第三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其申请项目已获得立项的,市社科规划办予以撤销。

第三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鉴定工作中,评审专家、市社科规划办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本人是当年被评审(鉴定)课题的申请人(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二)是申请人(负责人)、参加者的亲属,或者与申请人(负责人)、参加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鉴定)的其他关系。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市社科规划办批准;市社科规划办也可以直接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已拨付的资助经费予以追回:

(一)不接受所在单位、委托(合作)单位、市社科规划办监督、检查的;

(二)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四)逾期未提交最终研究成果也不提交延期申请的;

(五)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四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科规划办给予提醒、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课题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的;

(二)未履行提供项目研究保障职责的;

(三)纵容、包庇课题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五)不配合市社科规划办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六)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二条 学科评审组专家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等方面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市社科规划办对学科评审组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专家库名单。

第四十三条 学科评审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科规划办给予提醒、警告,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与评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或鉴定成果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或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涉密研究以及市社科规划办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保密规定。

对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人员,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泉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

2018830

 

 

 

 


抄送:省社科规划办,市委宣传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

组各成员。

泉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83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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